Page 71 - 弱勢教育政策方案評估與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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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率與曠課為家庭狀況的指標,也同時反映了學校效能。

                     6.  身心障礙學生在一般學校的比例:


                         擁有這些特殊學生比例較多的學校理應需要額外員額的教師與職員。

                     7.  不健全家庭:父母其中一方死亡或因為其他因素沒有住在一起。


                     8.  無法說英文的學生。

                      (二) 方案實施

                        各學區或學校被要求找出符合指標的相關證據與資料。普勞頓報告書也特別


                   對於兩個特殊族群:船上人家(canal boat families)與吉普賽人做補充說明,由

                   於他們的生活型態而傾向被排除於教育體制之外且多半居無定所,所以前述指標

                   (像是免費餐點的補助比例)便無法納入。另外,為因應優先區內學生與教師存


                   在著過高轉校比率的問題,教育優先區發放額外津貼來吸引已婚且比較不會更換

                   住所的教師們。

                        政策推動初期的具體作法包括「班級人數不超過 30 人」、「額外增加 120 英


                   鎊給優先區內負責特殊兒童或具特殊責任的教師」、「每 1~2 班的幼兒班將配置一

                   位教師助手」、「分配近5000英鎊給每個學校以更新建築物」、「額外的書和設備」、


                   「幼兒教育的擴充」、「低流動率教師的聘任」、「教育大學與優先區學校的合作教

                   學」、「在職教師的進修」、「社工服務與優先區學校的合作」、「社區學校的優先試

                   行」、「對於優先區學校補助款的增加」  (Plowden, 1967)。另外,因應各地方教


                   育當局獎勵的不同做法也可在呈報教育部之後實施,讓補助的經費在各學校的運

                   用上更具彈性。

                      (三) 成效評估


                        英國教育優先區的實施並未達到所宣稱的五年內幫助前百分之十的最不利

                   學童目標,實際有影響的學校也只有 130 所,與目標希望達到前百分之十的最不


                   利學校數(約 3000 所)相距甚遠。教育優先區政策日漸演變為對於不利地區的

                   例行補助,但實行效果卻難以對學校有重大影響。Smith(1987)指出 EPAs 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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