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弱勢教育政策方案評估與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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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首要缺失是其定義不明,涵蓋指定的地區或學校、持續貧窮的理論或泛指政治

                   上的積極性差別待遇,使得各地教育當局混淆而自行決定最需要的優先區域,再


                   由政府依需求修改以符合資源配置。此外,EPAs 的指標無法顧及那些位於不利

                   條件邊緣的學校,直到 1981 年才將學童個人社會不利的項目與相對應的學業成

                   就納入考量(Smith, 1987)。


                        EPAs 推動的兩大概念是均等(equality)與社區(community)(Halsey & Sylva,

                   1987),其背後的政策邏輯是認為學童在校的表現皆與其社會因素、家庭背景和


                   態度,以及學校特徵息息相關  (Kogan, 1987)。雖然教學現場的教師很難在多

                   達三十個學童的班上同時顧及每個人的發展與學習且教導共同知識,但如同普勞

                   頓報告所指出「學生為社會的能動者」,亦即採取兒童為中心的學習方式,而且


                   富有經驗的導師以及與家長之間的互動也被認為具有重大影響(Plowden, 1987),

                   因而普勞頓報告仍具有時代的重要意義。即使 EPAs 依地區差異給予不同對待的

                   作法頗具爭議,但 Smith(1977)認為在資源匱乏的時空背景下,只要地區劃分


                   的單位夠小,其政策乃具有以下三項優點:第一,促使資源的有效運用,因為以

                   地區為單位可避免與附近學校不必要的重複設施;第二,使該地區與教育發展的


                   相關活動更緊密結合;第三,提供一個方案分配其資源的架構。這些做法啟發了

                   後續的有效學校運動(school effectiveness),甚至影響了大西洋彼岸美國的有效

                   策略觀點(effective strategies)。


                     二、 教育行動區  (Education Action Zones, EAZs)

                      (一) 方案內容

                        教育行動區(EAZs)方案內容載明於學校標準與架構法案(School Standards


                   and Framework Act,簡稱 SSFA)的第一部分「提高學校教育評量」(Measures to

                   Raise Standards of School Education)的第三章。教育行動區的設立需符合有助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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