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弱勢教育政策方案評估與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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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首要缺失是其定義不明,涵蓋指定的地區或學校、持續貧窮的理論或泛指政治
上的積極性差別待遇,使得各地教育當局混淆而自行決定最需要的優先區域,再
由政府依需求修改以符合資源配置。此外,EPAs 的指標無法顧及那些位於不利
條件邊緣的學校,直到 1981 年才將學童個人社會不利的項目與相對應的學業成
就納入考量(Smith, 1987)。
EPAs 推動的兩大概念是均等(equality)與社區(community)(Halsey & Sylva,
1987),其背後的政策邏輯是認為學童在校的表現皆與其社會因素、家庭背景和
態度,以及學校特徵息息相關 (Kogan, 1987)。雖然教學現場的教師很難在多
達三十個學童的班上同時顧及每個人的發展與學習且教導共同知識,但如同普勞
頓報告所指出「學生為社會的能動者」,亦即採取兒童為中心的學習方式,而且
富有經驗的導師以及與家長之間的互動也被認為具有重大影響(Plowden, 1987),
因而普勞頓報告仍具有時代的重要意義。即使 EPAs 依地區差異給予不同對待的
作法頗具爭議,但 Smith(1977)認為在資源匱乏的時空背景下,只要地區劃分
的單位夠小,其政策乃具有以下三項優點:第一,促使資源的有效運用,因為以
地區為單位可避免與附近學校不必要的重複設施;第二,使該地區與教育發展的
相關活動更緊密結合;第三,提供一個方案分配其資源的架構。這些做法啟發了
後續的有效學校運動(school effectiveness),甚至影響了大西洋彼岸美國的有效
策略觀點(effective strategies)。
二、 教育行動區 (Education Action Zones, EAZs)
(一) 方案內容
教育行動區(EAZs)方案內容載明於學校標準與架構法案(School Standards
and Framework Act,簡稱 SSFA)的第一部分「提高學校教育評量」(Measures to
Raise Standards of School Education)的第三章。教育行動區的設立需符合有助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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